譯  名:十二怒漢
片  名:12 Angry Men
發行日期:1957
類  別:犯罪 / 劇情 / 傳記
片  長:96 min
導  演:Sidney Lumet(薛尼.盧梅)
主  演:Henry Fonda(亨利.方達)
     Lee J. Cobb(李.科布)
     E.G. Marshall(E.G.馬歇爾)
     Martin Balsam(馬丁.鮑爾薩姆)
     John Fiedler(約翰.費德勒)
     Jack Klugman(傑克.克盧格曼)
     Edward Binns(愛德華.賓斯)
     Jack Warden(傑克.沃登)
     Joseph Sweeney(約瑟夫.斯文尼)
     Ed Begley(埃德.貝格利)
     George Voskovec(喬治.沃斯科瓦克)
     Robert Webber(羅伯特.韋伯)
獲得獎項:奧斯卡獎提名最佳導演、最佳編劇
     柏林影展獲得金熊獎、OCIC獎(天主教人道精神特別獎)
     英國學院獎獲得最佳外國演員,提名最佳電影
IMDb  :8.9/10 (134,909 votes)  http://www.imdb.com/title/tt0050083/

  雖然這是部54年前拍攝的黑白電影,卻絲毫不會像絕大部分老電影——就算再經典也是一樣——般讓人感覺掉進了時光隧道。本片被稱為是最偉大的法庭電影,在IMDb排行榜裡排名第六,也是IMDb Top10裡拍攝時間最早,唯一一部拍攝於黑白電影時代的影片。
  整部電影除開頭、結尾時一閃而逝的法院內、外,場景幾乎完全在一間差不多正好能容納十二個人的小房間裡……然後就是看這十二個演員的演技了。在大半電影連主角個性都描述的模模糊糊情況下,本片卻能在96分鐘裡成功塑造出十二種不相雷同個性的主角們,且個個精彩。
  要真說這十二位演員裡誰表現的比較差點,首先可能得說是本片主角,被美國電影學會評為百年來最偉大的男影星第六名的影帝亨利.方達。倒不是說亨利.方達演技較差,而是他飾演的角色是片子裡唯二立場不曾動搖的,是個極端正派的角色;你幾乎完全可預料到他的下一步行動,這多少限制了角色的衝突性與發展性。而另個立場始終堅定(撐到最後才認輸)的反派角色李.科布,他與亨利.方達恰恰相反,感覺表演的有些太過用力,太過火了……
  本片是導演薛尼.盧梅的處女作。在這之前,他執導過舞台劇,並拍攝過電視影集與電視長片,都些經驗有助於本片這種奇特的舞台劇式的表現方式。當然,除薛尼.盧梅外,本片編劇Reginald Rose(雷金納德.羅斯)也居功甚偉——整部片子全靠對話撐著,卻讓人看得喘不過氣沒一秒冷場。

  故事有點像是陀思妥耶夫斯基的《卡拉馬助夫兄弟們》。電影開始時,一個弒父案的庭訊已經結束(與《老大無罪》Find Me Guilty正好相反),十二名陪審員們則是退庭商議,投票決定那出身貧民窟,涉嫌弒父的年輕男孩是否犯下了一級謀殺罪,也就是死罪。
  不用洩漏你大概也能猜出劇情。在罪證確鑿下,亨利.方達是唯一認為少年「可能」無罪的,而最後則剩下李.科布一個人還認為少年「一定」有罪。

  這辯論與求證過程非常精彩,但這不是本文想要提的,這兒我想談的是本片一再出現並爭執不休的「合理的懷疑」。
  英美法系的刑事追訴制度運行在兩大原則之下:第一、「無罪推定原則」;第二、若要證明刑事被告有罪,公訴方提出的證據必須明確,不能出現「合理的懷疑」。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(Oliver Wendell Holmes Jr.)曾說:「相較於政府的卑鄙行為,讓刑事罪犯逃脫法網罪惡是比較小的。」(For my part I think it a less evil that some criminals should escape than that the government should play an ignoble part)可為此原則做為最佳註解。
  也就是說,在被判處有罪之前,嫌疑人是無罪的,證明嫌疑人有罪是檢方(控方)的責任;而辯方只需要證明控方提出的證據有問題,證明「被告有罪尚存疑點」即可,並不需要去「證明被告是無罪的」。
  如要判定被告有罪,則不可有任何合理的懷疑(Beyond reasonable doub)。
  而本片的精神就在這裡了。亨利.方達對少年是否犯了弒父罪一直不斷重複表示「我不知道,也不可能知道。」在這,「我不知道」的意思就是:這少年可能殺了他的父親,但也可能沒有……在「可能有」與「可能沒有」的中間,表示了不能完全確定一定有,於是就存在有「合理的懷疑」了。
  用簡單點的方式表達就是:「寧可縱放一百,不可錯殺一人。」與這相反的則是:「寧可錯殺一百,不可縱放一人。」
  於是片子過程中你會發現,亨利.方達的推論有很多漏洞,像是最後達到十一筆一的最後一擊——發現那位女證人竟然有戴眼鏡,從而推論她無法清楚辨識出六十尺外的人是嫌犯。
  這推論相當牽強。第一、這位證人很可能是遠視或老花(45歲就有可能有老花眼了,尤其是60年前);其次、誰也不知道證人近視有多深(像我,我近視也才150度,卻習慣非戴眼鏡不可);第三、通常近視的人要看遠距離東西前,會習慣性地順手戴上眼鏡。
  可顯然檢方犯了錯誤,沒發現證人竟然有戴眼鏡,更別說解釋證人在案發時到底有沒戴上眼鏡,以致於能辨認出60尺外的兇手容貌。這是檢方應該提出的證據,並且得想辦法鞏固它,讓辯方無法「合理懷疑」。
  就像是電影裡陪審員提到他們任務時說的:「我們的任務是找出嫌犯是否存在有無辜的可能性。」

  當然,本片在談「合理懷疑」時取了巧,用了個90%以上嫌犯可能是清白的栗子(要是100%清白,又沒法顯示出「合理懷疑」可能造成的衝突性了)。如果是把類似於辛普森案 (O. J. Simpson murdercase或People v.Simpson)這類的案子給搬上大螢幕,然後讓亨利.方達提出「合理的懷疑」呢?事實上,這種案例很多,而陪審員大概只能被噓,很難享有「英雄」式的歡呼了。
  這就是人性。人性基本上希望正義能夠得到伸張。這從贊成死刑者在民意調查上的優勢就可看出(廢死國家也是一樣)。但這太危險了,必須得用無罪推定來抑制這種因道德無限伸張可能發生的錯誤。就像是江國慶案一樣,如果能夠堅守「不能出現任何一點合理的懷疑」,又怎會造成冤獄?
  套句片中的話,就是:「我們是在賭一個可能性,或許我們錯了,我們或許會放走一個殺人犯,我不知道,沒有人會知道。但我們有合理的懷疑……那是我們這個制度裡非常寶貴的東西,除非確信,陪審團不能認定一個人有罪!」

謬西 2011.03.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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